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六角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曉筑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7月11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97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4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
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