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33號
- 再抗告人
- 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美玉
- 法定代理人
- 李元在
- 訴訟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莊家樺間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3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