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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3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宛榆施盈志林婕妤

再抗告人
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美玉
法定代理人
李元在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莊家樺間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3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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