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號
- 聲請人
- 沈振忠(受監護宣告人)
- 法定代理人
- 沈振昌(監護人)
- 代理人
- 王舜信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明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葉志浩
- 相對人
- 禾宸工程有限公司
-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高雄○○○○○○○○)
兼法定代理人蔡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系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為證。是聲請人既經系爭分會以無資力為由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