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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4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鄭峻明

聲請人
施明旭
聲請人
施亮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相對人
宇伯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112年度

勞補字第8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

二、兩造間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法扶高雄分會之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勞補字第82號受理在案,而綜觀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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