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海商字第10號
- 原告
-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聰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宜蓁律師
- 被告
-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衍義
- 被告
- WAROUW,JOFRY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海商字第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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