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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海商字第17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賴寶合

原告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志洋律師
被告
萬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海
法定代理人
陳晴玫
法定代理人
宋梅芳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3年7月29日上午10時,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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