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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6號

聲請清算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美芳

聲請人
余秀琴
聲請人
0000000000000000
聲請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蔡玉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余秀琴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0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2年7月19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1年度均無申報所得,有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友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0,595元(前於112年6月7日領取理賠給付62,000元、59,000元);又聲請人於112年5月15至20日因左側乳癌入院治療,支出醫療費用、營養品費用、術後衣等共32,465元,110年6月至112年8月無業,112年9月1日起於鳳凰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臨海社區(日間照顧)長照機構(下稱臨海機構)、松年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樂天長照機構日間照顧(下稱日間樂天機構)、鳳凰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福道家居家長照機構、松年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樂天綜合長照機構任居家服務員,112年9月至11月平均每月收入約31,008元【計算式:(21,633+37,835+33,557)÷3=31,008,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前於97年5月29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1,105,870元,原每月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4,998元,112年1月起調為每月5,097元,112年4月1日曾領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等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25-2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12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9頁)、戶籍謄本(調卷第1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7-48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15-12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31-35頁)、信用報告(調卷第37-4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7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73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清卷第15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81頁)、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9頁)、存簿(清卷第111-114、127-128、165頁)、臨海機構陳報狀(清卷第147頁)、日間樂天機構陳報狀(清卷第169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45頁)、工作證明(清卷第91頁)、薪資單(清卷第163、187-189頁)、大同醫院診斷證明書(調卷第63頁)、醫療費用收據(調卷第71-82頁)、術後衣費用發票(調卷第83頁)、營養品費用發票(調卷第85頁)、友邦人壽函(清卷第83頁)等附卷可參。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認以聲請人於112年9月至11月平均每月收入,加計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共36,105元(計算式:31,008+5,097=36,105),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4,998元(無房屋租金)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人陳稱與配偶租屋居住,租金均由配偶負擔,其無房屋費用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應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為24.36%)以13,088元為限【計算式:17,303×(1-24.36%)=13,088】,而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4,998元,未逾此金額,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36,105元,扣除必要生活費4,998元後,尚餘31,107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2,757,480元(調卷第9、113-140、152頁),扣除友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7年【計算式:(2,757,480-20,595)÷31,107÷12=7】始能清償完畢,佐以其43年生,現年69歲,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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