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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鄭珮玟

上訴人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複代理人
汪自強律師
被上訴人
蘇色萍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鳳山簡易庭於民國112年5月1日所為111年度鳳簡字第5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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