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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蔣志宗陳筱雯趙彬

  • 當事人
    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王秉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被上訴人 王秉彥 訴訟代理人 李紀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業經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即112年4月25日具狀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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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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