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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9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李育信趙彬韓靜宜

上訴人
華一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宗維
訴訟代理人
洪𡩧森
被上訴人
尚宜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歐俶紋
訴訟代理人
歐昇旻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趙 彬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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