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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鄭珮玟

  • 當事人
    穎律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始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穎律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宸穎 相 對 人 始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seph Michael Lar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蔡東泉律師」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蔡東泉律師未受委任為聲請人之代理人,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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