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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7號

給付仲介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統駿開發有限公司
原告
祥駿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子嘉

原告與被告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623,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74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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