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保固責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楊儭華
- 法定代理人簡文彬
- 原告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99號 原 告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 法定代理人 簡文彬 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38,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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