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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清漢有限公司
原告
應普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周雨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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