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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2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楊儭華

聲請人
意本凡而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快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目前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495,981元,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為4,495,98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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