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7號
- 原告
- 嵩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珍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原告與被告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69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27號
朱冠菱律師
原告與被告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69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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