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3號
- 原告
- 許嘉隆
- 被告
- 萬盈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寶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71年7月8日所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2,000,000元,而系爭土地價額為1,409,4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低於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額額核定為1,40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種類 標的 面積(㎡) 公告現值(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94 8,700 1/1 817,800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36 8,700 1/1 313,200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32 8,700 1/1 278,400 總計 1,409,400 備註: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