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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許嘉隆
被告
萬盈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71年7月8日所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2,000,000元,而系爭土地價額為1,409,4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低於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額額核定為1,40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種類 標的 面積(㎡) 公告現值(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94 8,700 1/1 817,800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36 8,700 1/1 313,200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32 8,700 1/1 278,400 總計      1,409,400 備註: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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