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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號

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佳麒行銷有限公司
原告
佳麒行銷有限公司佳福分公司
原告
湖口之星有限公司
原告
上 三 人 林品妤
法定代理人

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8,88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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