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號
- 原告
- 佳麒行銷有限公司
- 原告
- 佳麒行銷有限公司佳福分公司
- 原告
- 湖口之星有限公司
- 原告
- 上 三 人 林品妤
- 法定代理人
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8,88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30號
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8,88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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