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5號
- 原告
- 圓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培富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幸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355號
黃郁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幸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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