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號
- 原告
- 金進益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姵君
- 訴訟代理人
-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原告與被告Maersk Line A/S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3,2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39號
王菱律師
原告與被告Maersk Line A/S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3,2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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