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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泰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懋

送達址:高雄市○○區○○○路000號 0樓之0

原告與被告鋼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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