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6號

返還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管佳琳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原告與被告王勝弘即鑫杰企業社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

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