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6號
- 原告
- 管佳琳
- 訴訟代理人
- 蕭能維律師
原告與被告王勝弘即鑫杰企業社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
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告與被告王勝弘即鑫杰企業社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
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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