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1號
- 原告
- 旺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玲
- 訴訟代理人
- 朱宏杰律師
原告與被告長邑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6,5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告與被告長邑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6,5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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