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號
- 原告
- 日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建志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孟彤律師
- 被告
- 博谷動源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呂炳昇
- 被告
- 莊靜怡
原告與被告博谷動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71,812元【
計算式:新臺幣6,361,427元+新臺幣3,010,385元〈美金97,930.5
5元×30.74(訴訟繫屬日民國112年1月7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
)〉=新臺幣9,371,81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93,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