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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日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志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孟彤律師
被告
博谷動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呂炳昇
被告
莊靜怡

原告與被告博谷動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71,812元【

計算式:新臺幣6,361,427元+新臺幣3,010,385元〈美金97,930.5

5元×30.74(訴訟繫屬日民國112年1月7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

)〉=新臺幣9,371,81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93,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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