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號
- 原告
- 金富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松霖
- 原告
- 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卓穎
原告與被告王家祥、黃永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54號
原告與被告王家祥、黃永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