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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洪培睿

  • 原告
    莊淨如即鋐傑揚工程行與被告鑑興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莊淨如即鋐傑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 原告與被告鑑興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9,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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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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