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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6號

返還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郭靜芳

原告與被告榮達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服務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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