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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昇昱國際報關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黃仟眉
原告
原告
林先豐

原告與被告黃明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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