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6號
- 原告
-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菁英
- 原告
- 莊金妹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收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正騏、孫榮吉發支付命令,惟施正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原告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莊金妹對被告施正騏請求之訟訴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15,980元及190,478元,合計906,458元(計算式:715,980+190,478=906,458),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經扣除前於111年11月30日(本案司促卷第8頁)及112年1月6日(本案司促卷第89頁)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合計1,000元外,尚應補繳8,910元(計算式:9,9100-1,000=8,9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