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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龍隆無塵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龍

原告與被告亮赫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7,5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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