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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信大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3,957元,應繳裁判費21,6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19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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