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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鄭瑋

原告
楨德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賴堂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奕瑋律師
被告
瑞高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昭柏
兼法定代理人
李營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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