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OO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1042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OO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記載,應更正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OO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