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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謝雨真黃姿育林家伃

上訴人
即原告
林OO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郭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1042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OO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記載,應更正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OO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42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