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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謝雨真黃姿育林家伃

聲請人
林○○ 住○○市○○區○○里00鄰○○○路00
相對人
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所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43號民事判決第1頁第18行所載意旨,係依據原告主張事實進行整理,並非逐字記載該協議書第6條第1項約定內容,自無聲請人所稱誤寫、誤算情事,依前開說明,自與裁定更正之要件不符,聲請人就本件判決聲請裁定更正,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43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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