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6號
主參加原告 長邑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姿蓉
- 訴訟代理人
-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上列主參加原告與主參加被告胡誠宏即宏維企業社、兆陞營建有限公司間主參加訴訟事件,主參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056號
主參加原告 長邑建設有限公司
黃子浩律師
上列主參加原告與主參加被告胡誠宏即宏維企業社、兆陞營建有限公司間主參加訴訟事件,主參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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