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74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楊境碩

上訴人
即原告
玖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光
訴訟代理人
陳明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河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2,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