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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2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謝雨真

原告
莊瑞庭
被告
聯協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李佳玲
被告
蔡松家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

莊瑞庭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雯 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22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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