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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秦慧君

上訴人
即原告
鉅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9,6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7,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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