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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2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高瑞聰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被告
永聖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鄧忠亮
被告
柯智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本金金額欄「3,550,000元」記載,應更正為「3,555,000元」。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附表編號2本金金額欄之數額,顯然有所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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