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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0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王宗羿

上訴人
即被告
瑄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奎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騰豐智慧環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5 月1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3 年5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交上訴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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