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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黃姿育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被告
靚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叡維

按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查原告於112年

12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事件,就原告請求之本金於

起訴時已生之利息、違約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174元(小

數點後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42,481元(計算

式:1,230,307+12,174=1,242,48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

元,扣除前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3,276元後,尚應補繳99元(計

算式:13,375-13,276=9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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