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6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玉
- 被告
- 靚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叡維
按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查原告於112年
12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事件,就原告請求之本金於
起訴時已生之利息、違約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174元(小
數點後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42,481元(計算
式:1,230,307+12,174=1,242,48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
元,扣除前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3,276元後,尚應補繳99元(計
算式:13,375-13,276=9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