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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7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鄭瑋

原告
沈俞佑即竹家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仕文律師
被告
亮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琪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甘芸甄律師

陳中信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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