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號
- 原告
- 楊世明
- 訴訟代理人
- 洪濬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芝瑜律師
- 被告
- 朋享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晶淳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柳聰賢律師
柳馥琳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
㈠被告吳晶淳應與原告就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多特瑞公司)民國110年度創始人獎金之合夥盈虧辦理決算。㈡被告吳晶淳於合夥決算後,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於被告吳晶淳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被告吳晶淳應給付範圍之聲明。㈢被告吳晶淳、朋享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朋享公司)應連帶給付合夥事業即泉瀅企業行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於112年9月7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吳晶淳應與原告就多特瑞公司110年度創始人獎金130萬3109元辦理決算後,由被告吳晶淳給付原告65萬1555元之合夥利益。㈡被告吳晶淳、朋享公司應連帶給付泉瀅企業行572萬3664元,及自原告112年9月7日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為訴之變更後,訴訟標的價額變更為637萬52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16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1萬7335元,尚應補繳4萬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4萬6827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