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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0號

確認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筱雯

上訴人
即被告
國聯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儒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東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4 年5月21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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