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士豪 (年籍詳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鎮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6,683元(雄司調卷第53、65、7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