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伍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偕銘宗
上訴人與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萬339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萬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343號
上訴人與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萬339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萬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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