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素惠
戴舜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俊寬律師(即林盛雲之遺產管理人)間返還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共新臺幣(下同)2,760,18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63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493號
戴舜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俊寬律師(即林盛雲之遺產管理人)間返還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共新臺幣(下同)2,760,18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63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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