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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林岷奭

上訴人
即原告
王素惠

戴舜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俊寬律師(即林盛雲之遺產管理人)間返還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共新臺幣(下同)2,760,18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63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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