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8號
- 原告
- 昱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宇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家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758,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
訴理由。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