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6號
- 原告
- 金富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松霖
- 原告
- 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卓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斐瑄律師
- 被告
- 王家杰即王家祥
- 訴訟代理人
- 曾劍虹律師
- 被告
- 黃永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被告黃永璋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就系爭丙契約部分,被告黃永璋主張已處理之事務內容為何?並 請具體提出舉證或卷內頁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