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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耀霆

原告
金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霖
原告
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卓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斐瑄律師
被告
王家杰即王家祥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告
黃永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被告黃永璋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就系爭丙契約部分,被告黃永璋主張已處理之事務內容為何?並
請具體提出舉證或卷內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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