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6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總欣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武洋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棠宇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8萬3,405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88萬3,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